3月1日,湖北省自然資源廳發布《湖北省礦產資源生態開發負面清單》,將嚴格按照《負面清單》開展礦業權準入,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批準開展新的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已設礦產資源開采項目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或退出。
詳情如下
一、禁止類
(一)禁止區域
1、自然保護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7號根據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森林公園
按照《森林公園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林業局令第42號)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在森林公園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3.濕地公園
按照《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號)第二十一條..款規定: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開(圍)墾濕地、開礦、采石、取土、修墳、燒荒等。
4、地質遺跡保護區
按照《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1995年地質礦產部第21號令)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及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影響的一定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未經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保護區范圍內采集標本和化石。
5、省風景名勝區
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4號根據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二十六條..款按照: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6、重要湖泊
按照《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百三十六號)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湖泊保護規劃開發利用湖泊資源;第四十七條規定:在禁漁區內和禁漁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捕撈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業。
7、重要水庫
按照《湖北省水庫管理辦法》(200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水庫工程及其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爆破、鉆探、采石、開礦、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墳等。
8、國家一級公益林
按照《...公益林管理辦法》(林資發〔2017〕34號)第十二條規定:國有一級...公益林,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生產經營活動。
9、基本農田保護區
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10、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國家重點保護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大型水利工程設施、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重要城鎮及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輸油(氣)管道、輸電線路等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礦產開發對生態環境具有不可恢復的影響的區域
按照《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第五十頁禁止開采區規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禁止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區域,包括生態保護紅線區;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國家重點保護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重要城鎮及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輸油(氣)管道、輸電線路等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礦產開發對生態環境具有不可恢復的影響的區域。在禁止開采區內,禁止礦產開采活動,不得新設采礦權,已設采礦權依法有序退出。
(二)禁止礦種
按照《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第四十五頁規定:禁止開采汞礦、砂金、藍石棉、可耕地磚瓦用粘土等礦產,禁止將**石灰巖、白云巖等作為普通碎石建筑材料開采。按照《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18〕2號)第四頁規定:不予審批與煤伴生的非煤礦產的礦業權。按照《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鄂發〔2017〕25號)第十九條規定:加快全省煤礦整體退出步伐,現有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2020年前全部退出。
(三)生產規模
按照《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第55頁規定:禁止新設5萬噸/年以下露天/地下鐵礦、禁止新設15萬噸/年以下磷礦、9萬噸/年以下硫鐵礦、15萬噸/年以下石膏、30萬噸/年以下露天采石場、1萬立方米/年以下飾面用石材、3萬噸/年以下其它礦種的地下開采礦山。
(四)服務年限
按照《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第56頁規定:嚴格執行礦山.低服務年限制度,大型礦山不小于20年,中型礦山不小于10年,小型礦山不小于5年。
二、限制新設類
(一)限制區域
1.國家二級及以下公益林
按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第35號令)第四條 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級管理的規定:(五)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符合相關旅游規劃的生態旅游開發項目,可以使用二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其他工礦、倉儲建設項目和符合規劃的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三級級其以下保護林地。第五條 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按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1年第1號)第十七條規定: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閘筑壩、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二)限制礦種
1.高磷赤鐵礦、金紅石、鈮稀土、銀(沉積型)、累托石粘土、釩等選冶技術不成熟的礦種。
按照《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第六章..節規定:在選冶技術過關前實行限采保護。
2.超貧磁鐵礦、硫鐵礦、錳礦等。
按照《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第六章..節規定:在環保問題解決前實行限采保護。
3、稀土、鎢礦等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的礦種。
按照《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第六章..節規定: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下達的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4.綠松石、菊花石、百鶴玉等地方特色礦種。
按照《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第六章..節規定:實施保護性開采。
5.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具有地方特色需保護性限量開采礦種的分布區域。
按照《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第六章第三節規定:在這些限制開采區內,控制采礦權投放數量,暫不投放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選冶技術尚未過關或環保問題無法解決的礦種的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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