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檢查內容
..條 煤礦是否建立..監測監控系統,并制定“煤礦..監測監控系統裝置使用管理辦法”,建立..監測機構,配備足夠數量人員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及維護管理。
第二條 煤礦..監測監控工作人員是否都經過專業技術的培訓,并持證上崗證。
第三條 ..監測監控系統是否建立以下臺帳或報表:
(1)..監測監控設備臺賬;
(2)..監測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各類傳感器調校記錄;
(6)中心站運行日志;
(7)..監測監控日報表;
(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表;
(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0)..監測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
第四條 煤礦是否繪制煤礦..監測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是否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情況等。斷電控制圖是否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必須不少于2年。
第五條 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的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是否達到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是否在5min內能投入工作狀態。
第六條 煤礦是否配備傳感器、分站等..監測監控設備備件,備件數量不得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
第七條 煤礦..監測監控系統井下分站及各類傳感器等裝置在連續運行6個月~12個月,是否進行升井檢修。
第八條 井下各類傳感器、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及光學瓦斯監測儀是否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第九條 井下分站是否按規定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是否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得小于300mm。
二、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檢查內容
第十條 井下瓦斯傳感器吊掛是否符合規定(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是否存在蓄意遮蔽瓦斯傳感器現象。
第十一條 井下瓦斯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復電濃度及命名是否符合(AQ1029—2007)之規定。
第十二條 掘進、回采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是否實現瓦斯電、風電閉鎖,是否在規定時限內(每隔10天)對瓦斯超限斷電及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第十三條 回采工作面是否按規定在工作面、回風流、進風巷及上隅角各設置一個瓦斯傳感器。
第十四條 掘進工作面是否按規定在范圍內安設瓦斯傳感器(T1距迎頭不得大于5m;T2距回風口在10~15m之間;T3在局部通風機3~5m范圍內)。
第十五條 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是否設置饋電傳感器,..監測被控設備周圍瓦斯超限時斷電。
三、一氧化碳監測監控系統檢查內容
第十六條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是否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是否符合規定(≤0.0024%)。
第十七條 煤礦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是否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至少一個),報警濃度是否符合規定(≤0.0024%)。
第十八條 井下一氧化碳傳感器吊掛是否符合規定(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是否存在蓄意遮蔽一氧化碳傳感器現象。
四、通風監測監控系統檢查內容
第十九條 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是否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是否會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二十條 主要通風機硐室內是否設置風壓傳感器。
第二十一條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是否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規程》的規定值時,是否會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二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是否設置風筒傳感器。
五、溫度監測監控系統檢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是否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是否符合規定(≤30℃)。
第二十四條 機電硐室內是否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是否符合規定(≤34℃)。
第二十五條 井下溫度傳感器吊掛是否符合規定(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是否存在蓄意遮蔽溫度傳感器現象。
六、煤礦..監測監控系統信息處理檢查內容
第二十六條 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是否記錄備案。
第二十七條 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是否立即向礦值班..匯報,礦值班..是否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離現場。處理過程記錄備案。
第二十八條 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是否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并撤出相關人員。
第二十九條 煤礦..監控系統和網絡中心是否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一次備份,備份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三十條 煤礦..監測監控系統信息中心是否每月對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匯總分析。